特殊药品是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另外,对戒毒药品(其中有的属麻、精药品)、属于药品的易制毒化学前体(如麻黄素)以及治疗性功能障碍药等也实行一定的特殊管理。1987年以来,国务院陆续发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等一系列法律法规。2005年7月26日,
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特殊药品,特别是其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旦流入非法渠道,很容易转为毒品,造成滥用,危害社会,往往成为新闻媒体报道的热点,各级党政领导关注的焦点,因此,特殊药品监管责任重大。
一、特殊药品品种范围
麻醉药品:如海洛因、哌替啶(度冷丁)、罂粟壳、可待因等。
精神药品:包括一类精神药品苯丙安(安非他明)、咖啡因等,及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安定)等。
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中药28种、西药11种及亚砷酸注射液。
放射性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如麻黄碱、麦角胺等。
药品类运动兴奋剂:如刺激剂、麻醉止痛剂、合成类固醇、利尿剂、β-阻断剂、遮蔽剂、肽类激素等。
其他特殊药品品种:如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等。
二、特殊药品有关概念含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摘自2005年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药物依赖性:由药物与机体相互作用造成的一种精神状态,有时也包括身体状态表现出一种强迫性或定期用药的行为和其它反应。药物依赖性包括身体依赖和精神依赖性。
成瘾性:成瘾性又称为心理依赖性,它是一种行为模式,其特征表现为抑制不住的寻找药物的行为,这种行为导致不可抑制的使用和获取麻醉药品。耐受性和身体依赖性是药理学结果,不同于心理依赖性(精神依赖性)不能称为成瘾性。
药物滥用:指非医疗目的使用药品称为药物滥用。
麻醉药品两重性:合理使用解除病痛。不合理使用及滥用危害健康及社会安定。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包括裂变制品、堆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配套药盒、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等。
毒性药品: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戒毒药品:指控制并消除滥用阿片类药物成瘾者的急剧戒断症状与体征的戒毒治疗药品和能减轻消除稽延性症状的戒毒治疗辅助药品。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种植和生产
国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要确定需求总量,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制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数量和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售给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经批准的其他单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应当印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志。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但是,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全国性批发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全国性批发企业可以向区域性批发企业,或者经批准可以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于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向医疗机构、定点批发企业和符合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经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将年度需求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纸质)。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它剂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六、戒毒机构麻醉药品的管理
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按特殊药品管理,其它具有戒毒适应症的药品(包括中药)不按特殊药品管理。
购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应单独办理购用手续。
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戒毒治疗不得使用不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
七、缉毒缴获有关药品的处理问题
对依法收缴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用于科学研究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八、药物滥用监测
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地认识和评价全国毒品滥用基本状况,预测毒品滥用趋势,将为政府制定禁毒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公安机关设置的强制戒毒所、司法机关设置的劳教戒毒机构及卫生部门开设的自愿戒毒机构等所收治人员均应纳入监测范围。各系统各类戒毒机构应按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的要求,对所有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进行登记,填报《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本辖区药物滥用监测机构。
注:具体办事程序请登陆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www.jxda.gov.cn/)查阅“办事指南”专栏。